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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2012-04-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德、智、体发展全面,上一学年连续两学期均被评为"三好学生"者;
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考核测评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并且连续两学期获得校内一等奖学金;
2、连续两学期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班内排名均为第一者。
具体量化标准:
⑴、智育成绩占(40%)
⑵、综合测评成绩占(40%)
⑶、综合表现(民意测验)认同率占(20%)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主动完成各级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4、教学实践环节、技能竞赛成绩突出。
5、以上测评期限均为上一学年两个学期的平均成绩,量化结果100%。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1、受到纪律处分者;:
2、生活铺张,抽烟、酗酒等超常消费者;
3、瞒报家庭经济收入,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我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省教育厅主管部门下发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进行批复并公告。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财务及有关部门须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起实行,由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德、智、体发展全面,上一学年连续两学期均被评为"三好学生"者;
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考核测评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并且连续两学期获得校内一等奖学金;
2、连续两学期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班内排名均为第一者。
具体量化标准:
⑴、智育成绩占(40%)
⑵、综合测评成绩占(40%)
⑶、综合表现(民意测验)认同率占(20%)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主动完成各级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4、教学实践环节、技能竞赛成绩突出。
5、以上测评期限均为上一学年两个学期的平均成绩,量化结果100%。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1、受到纪律处分者;:
2、生活铺张,抽烟、酗酒等超常消费者;
3、瞒报家庭经济收入,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我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省教育厅主管部门下发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进行批复并公告。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财务及有关部门须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起实行,由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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